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
唐风渡鲸涛 真心鉴真情******
作者:吴为山(中国美术馆馆长)
有史以来,求法传法的中国僧人前赴后继,代代不穷。他们艰难跋涉于漫天黄沙、皑皑雪山,辗转漂流于碧波万顷、惊涛骇浪,用生命和信仰铺就了人类精神和文明交流互鉴的大道。东渡日本传法的唐代高僧鉴真,正是其中的代表。
鉴真像 吴为山/作
一
鉴真俗姓淳于,公元688年出生于江阳(今江苏扬州),14岁时出家,46岁成为一方宗主,持律授戒,名满天下。733年,日本僧人荣睿、普照僧慕名来到扬州大明寺,恭请鉴真赴日“为东海之导师”。
鉴真被日本僧人请法的真切意愿感动,慨然应邀,翌年初夏即欲启程,却因行动泄密未能成行。同年,鉴真率众再次举帆东航,惜渡船被风浪袭毁而迫返。其后第三、四次东渡又连遭失败。748年初冬,鉴真第五次东渡,竟被暴风从东海吹到海南岛。返途经过端州时,日本弟子荣睿病故。鉴真哀恸悲切,忧劳过度而致双目失明。眼前世界遁入黑暗,但鉴真不堕其志,传法之心弥笃,以一片精诚感化天地,终于第六次东渡成功,到达了日本九州。此时的鉴真已经66岁。
鉴真将唐代《四分律》和天台教义弘传于日本,为上至天皇下至众僧授戒,奠定了日本佛教的戒律和教法基础。由是起,日本始有正式律学传承。755年2月,鉴真进京(奈良)入东大寺。日本孝谦天皇下诏敕授其“传灯大法师”位,任命他为“大僧都”,统理僧佛事务。759年,鉴真率弟子在奈良建成日本律宗祖庭唐招提寺,后即于该寺设戒坛传律授戒。千余年间,唐招提寺遭遇地震等灾害无数,至今依然屹立,乃日本国宝。据《唐大和上东征传》记载,随鉴真赴日人员中,有专擅各行业的才俊。如精于琢玉者、精于雕塑者、精于镌碑者、精于建筑者、精于医药者,精通书画者亦不在少数。他们将唐代最先进的建筑、造像、医药、园艺等技术传入日本,成就了日本天平时代的精神文化屋脊——“天平之甍”。公元763年5月6日,鉴真于日本奈良面西坐化,享年76岁。鉴真圆寂后,中日两国很多官员、僧人、居士、文人都曾作诗称颂,其不朽之功绩为中日两国人民的友谊史册书写了灿烂的篇章。
二
2019年,时任日本驻华大使横井裕先生邀请我创作《鉴真像》雕塑,以推动中日文化交流,增进两国友谊。我本人表示,愿意向日本东京都捐赠。此事随即得到了日本驻华大使馆、日本外务省、东京都、中国驻日本大使馆以及东京中国文化中心的关注与支持。2022年3月,我与东京都知事小池百合子女士共同签署了雕塑捐赠协议,确定《鉴真像》于中日邦交正常化50周年在东京正式落成。
我曾经创作过不少高僧大德像,如开凿世界艺术之瑰宝云冈石窟的高僧昙曜;在南京雨花台设坛讲经说法而感得天雨赐花的云光法师;乐山大佛的第一代建造发起者海通法师;同样东渡扶桑传法弘道的隐元禅师;才华冠绝却责己綦严的弘一法师;笔墨纸砚因缘度人、慈悲广布的茗山法师、圆霖法师;兴办教育,慈善济世的真禅法师等。
鉴真与他们,既有相同亦有不同。
相同处,他们都是一种精神性存在。鉴真大师的身形,可塑造成一座山、一口钟、一方石,如浑金璞玉,清凉超尘,精严净妙,朴拙中见风骨,以无态备万态。
不同处,鉴真像有独特的个人样貌,也能折射特定的时代风神。先说时代风神。有唐一代,富庶繁华、热情开放、气度雍容、活力四射。城乡内外,宫廷上下,大街小巷,随处可见诗人、舞者、乐师、画家。泱泱中华,处处充满生机动感,以海纳百川的包容姿态透现着蓬勃旺盛的创造精神。如果用一种艺术技法、一种艺术风格来表现唐代,写意无疑是最合适的。因此,我决定用写意的手法与风格表现鉴真身上蕴涵的唐风。但同时,又有一对矛盾摆在了我面前。即:作为一位得道高僧,个人心性的“静”与时代风神的“动”应如何统一?我要做的,是动静有法。
鉴真是律宗大师,从戒律精神入手,最为合适。戒律的本质,不是呆板,而是活泼——让慈悲心活泼,帮助众生身心安乐。戒律,可让人得禅定。红尘泛舟,心在静中。安耐毁誉,八风不动。同为律宗大德的弘一法师曾说:“律己,宜带秋气;律人,须带春风。”鉴真授戒律人,亦如春风。塑其像,“风”可为审美意象,但前提是不能影响整体之“静”。于是,我为鉴真像设计了一个站立船头临海凭风的情境:面对大海风高浪急,大师收视反听,绝虑凝神,如如不动,飘起的宽大袖袍裹挟着浩荡唐风,仿佛海波扬帆,与如山、如钟、如石的岿然身体形成鲜明的对比。
但“风”之于鉴真,绝不仅限于形,更在神!此神,落实在人、在民族、在文化。鉴真是一位地道的中国高僧,长期浸淫于儒家“君子之德风”“风以动之,教以化之”等传统观念氛围,其与佛教体验人间忧苦的菩萨行相结合,使“风”既有现实情境,又有文化濡染,还有佛性真如之映现。此“风”虽动,却源于静,祥和安宁,一派生机,郁郁勃勃。而鉴真渡海的坚忍不拔,实为面对“风”却不改坦然、淡然和释然之境界——思忖向来萧瑟处,是非成败皆为空。这,便是我动静有法的入手处。
再说个人样貌。所幸鉴真大师竟有真实样貌传世!日本奈良的唐招提寺至今保存着千年之前制作的鉴真坐像。其弟子据师尊坐化后形象,用一种称为“干漆夹苎”的技法制成,而该技法也是由鉴真传至日本。我所创作的鉴真样貌,主要以此坐像为参考依据:高凸的山根下,鼻直而宽厚,与广额通连。慈眉如月,双瞳微闭,神态坚定。
整尊鉴真像,躯体雄健伟岸,衣褶单纯厚重,轮廓简约、劲健、洗练、明确。由上至下,没有丝毫混浊,似水银泻地,若顿悟般爽然决然。由下至上,宛攀山登峰,如恪守戒律,步步艰难却步步明确,通过真如本具的智慧而得大自在。于此,即便采用写意手法、写意风格,却在“写”中有意识地保持了一份定和静,如沧桑粗犷在岁月的风剥雨蚀中散尽火气,心正气和,默契于妙。
三
2022年7月20日上午,我所创作的这尊鉴真像永久立在了东京上野恩赐公园的不忍池畔。像高250cm,黄铜铸就。中国驻日本大使孔铉佑、东京都知事小池百合子女士、日本外务大臣政务官三宅伸吾等中日嘉宾共同为塑像揭幕。
上野公园始建于1873年,是东京的第一座公园。园中湖光山色,随处可见苍松翠柏,江户和明治时代的建筑古迹散落其间。除灵秀的风景外,上野公园之美,更在于厚重的历史人文积淀。东京国立博物馆、国立科学博物馆、东京都美术馆、国立西洋美术馆、东京文化会、上野之森美术馆等最重要的文化艺术场所皆云集于此。在这里,可以看到古今并置,体会历史文化的变迁,享受人间闲逸的美好。待到樱花烂漫时节,鉴真大师的道影将在公园中片片“绯红的轻云”映衬下,向世人讲述中日两国的千载友谊传承。
虽于日本传法十年,鉴真大师却从未亲眼见过日本风景。这一次,他走出寺院禅堂,观照着眼前的无边风月与人伦万象。诚然,在大师的法眼中,滔滔浊浪,禅心云水,本非二相,空色一如。而即便洞明世相因缘,他亦始终对众生抱有深情,对万物心怀悲悯,坚定地引领其同升佛国——恰如“不忍池”之名的殊胜。
不忍池,其名称由来众说纷纭,不一而足。但在东方文化中,不忍二字别有深意。当年,佛陀证道后,正是因不忍众生沉沦,不忍众生受苦,不忍众生无明,不忍放弃才住世传法。当年,鉴真大师心怀不忍,才排除万难,鲸涛千里传梵典,不仅点燃了如来教法的明灯,也点燃了自心的明灯,更点燃了此岸、彼岸、今生、后世无数人的心灵之灯。不忍,即菩提,即仁心,即良知。
七月,正值莲花盛开。不忍池中碧波潋滟,荷叶田田,无数莲花接天映日,香远益清,亭亭净植。莲花是佛教圣物,乃“污”和“净”的统一,喻示出世与入世的并行。在生命怒放的季节,鉴真像立于池畔,背倚莲花净土,面对滚滚红尘。此幕场景,可谓机缘偶合,亦为随缘应化,不正是鉴真大师不耽禅悦清净,以舍我其谁的大无畏勇气跃入尘世而利益众生的象征吗?瞻仰其自若的丰姿,感受其如缕的气息,世人仿佛听闻经诵梵呗、晨钟暮鼓依稀传来,不禁于畋猎恣情的尘寰喧嚣中放缓心驰的脚步。
青山一道同云雨,明月何曾是两乡。中国和日本人民曾以信念和智慧架起友谊的桥梁。今天,鉴真大师再次东渡,依然能够隔海相望欣同风。这位两国千年缘分的见证者,沐浴着时代之清风,撒播着和平之新绿,必将再次唤醒性灵淤塞者。
《光明日报》( 2022年12月23日 16版)